大陆保险现状
作者:edwar12345 日期:2009-09-22 20:21:06
这就是在中国大陆、目前从事保险代理工作的“寿险代理人、寿险营销人员”的整体悲哀!不是吗?!诚然,每家保险公司极少数的、被包装成“英雄”的是个例外,但在目前的国内寿险市场,这样的“英雄”常常只是被利用、被滥用而已。
其实,作为寿险代理人,国家应该提供一种类似“职业保护”的制度,因为,它(寿险代理权)不是一种简单的产品代理权,人寿保险服务的市场宣导、寿险保单的成交、寿险保单的维护乃至未来保单的各种售后服务,都与成交保单的寿险代理人的劳动付出密切相关!也应当与其未来的合理收益相关!因为这也跟投保的客户的长远利益密切相关。保险公司提供的是“硬性的‘保障利益’”,寿险代理人(现在又称为“寿险营销员”)提供的是“软性的‘服务利益’”,合起来才是一份保单的完整利益。我们要问一问每一家的保险公司的那些庞大的“保全保单”、或者另外一种称谓:“孤儿保单”的客户,他(她)们的担心和想法!问问他(她)们,其保单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其保单是不断在“贬值”,还是不断在“升值”?!“孤儿保单”的成因在那里?难道都是“寿险营销人员”造成的?!很多投保的客户,都是在成为孤儿保单之后才会在后来的日子里明白到一个专业、持续服务的寿险代理人的重要性!但此时,他(她)的保单服务代理人已经被保险公司用各种看似有理的规条、或者甚至是无理地、任意地终止代理人合同,掠夺其大量的续期收益、占有其辛苦开发到的客户!客户在被保险公司侵害保单服务利益的同时,“我们公司再给你派个服务代理人”的说辞中,客户或许还在怨恨原来的代理人的断然离开呢!他那里知道这个代理人离开时的心酸和痛苦!国家的保险法规若只是强调对保险代理人的严格管理,而不同时强调对寿险代理人适当的“职业保护”、申诉怨情的渠道建设,那将是中国保险行业的悲哀!很可喜的是,目前的国家监管机构和行业领导、业内的方方面面的有识之士、有影响力的从业人员,以及现在的市场发展程度,都在促进、推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这肯定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这是我们这些小小的保险代理人(现在所谓的“寿险营销员”)可以期待的!
目前保险法如果没有在这一关键点上去完善、寿险合同一天没有强制实施“不可抗辩条款”,那寿险市场的多方面的乱象不会有根本的改观。当然,基于目前国内的信用建设还有待提高,可以将“寿险合同”的撤消权定在诸如:3年或者4年或者5年之类的期限,但是,绝对不能够让保险公司无期限地拥有“寿险合同”的撤消权!否则,“保险资源”会在保险公司的“粗采滥挖”中大量被“污染”!保险公司口头反对、实质在默许、滥用“人海战术”、烂砍“寿险代理人”、任意侵占寿险代理人的续期收益、利用各种考核指标和理由在寿险团队中制造“上、下线”代理人的矛盾、从中渔利,而且,这种“盈利模式”带有很大的欺骗性和蒙蔽性!在大肆损害客户的长远服务利益、保单利益的同时,加剧“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象的发生!将罪名转嫁到“寿险营销人员”的流动性和销售误导的理由上!这是必然的、连锁的果报。
目前的客户的保险理念和意识也不太强,而且,目前的保险法侧重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让客户在法律诉讼上胜算不大!这就加大了保险公司掠夺代理人、间接地损害客户保单综合利益(比如:举小小一个例子,客户的地址变化后,由于后续接手服务的代理人、目前这类代理人常常是被保险公司条件苛刻、甚至是无偿、变相强制其义务服务,这个代理人与客户熟悉程度、专业度、责任心,等等,都会导致客户没有得到及时提醒而断保、由此带来的损失、甚至是无法估量、无法挽回的损失!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同时又可以很好地转移罪名、逃避指责,这就让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对风险控制和公司管理的提升没有内在的动力和压力!因为,在市场经济之下,每个“经济人”其实都是逐利的!内在没有“自我约束”的压力,外在的法律环境又是“鼓励”其不拿白不拿、不抢白不抢!而且,这种行为又可以很好地找到“寿险代理人”这个群体作为罪名的承担者和替罪羊的!那何乐而不为呢?!保险公司的高管还可以借着这种掠夺式的公司管理来提升公司业绩!来以此为经营成绩向公司股东(比如目前社会上对某些保险公司的高管领取数千万年薪的异议、讨论)领取高额薪金,等等。
当然啦,保险监管也要严格“寿险代理人”的准入门槛、执业年审制度以及一定的“职业保护”,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投保客户的利益和保险公司的长远利益(股东利益)。一句话,没有在“寿险合同”中强制实施“不可抗辩”条款,目前的寿险市场的多方面乱象,比如“孤儿保单”、人海战术造成的寿险资源的“ 粗采滥挖”、保险行业形象的下降、保险公司的粗放式经营、信用制度长期延缓建立、“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社会大众的呼声、保险代理群体和保险中介环节的艰难发展、保险公司高管领取有社会争议的高薪。。。。。。。,等等一连串的市场乱象,必将是一团糟!一个没有健康发展的保险行业,它对国家对民族的作用将大受削弱、甚至无从谈起!那何来“寿险从业人员”的地位???!!!
归根结底,保险市场的监管出发点,就应该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保险的格式合同的属性、保险公司的强势地位、保险信息的不对称,等等,都有理由以这个为出发点,也符合国际惯例、符合社会的发展,只有这样,保险公司的股东的长远利益才能真正约束到保险公司的职业经理人的任期利益!才会令到保险公司的管理层真正尊重到“寿险代理人”、这个将世界上最难卖出去商品之一的“寿险代理人”群体,而不是流于形式和口号。其实,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的内部客户,只有真正善待保险代理人群体,广大的投保客户、保险公司的这个外部客户群体才会得到善待!这是共生共荣的。
如何真正地、而不是停留在口头上、表面上来保护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早日在寿险合同中强制实施“不可抗辩权”的条款!不同的营销制度,比如:寿险代理、职员制、员工制或者代理公司、经纪公司,那都是有其市场的作用和定位的,应该由市场和保险公司独立作出选择、不要国家来一刀切的划分!这些制度和中介公司,其最终都要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即“客户的利益”为出发点!否则,它就要关门倒闭、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国家的监管机构就监管自己该监管的问题,其它的就由市场来选择,这才是最重要的。
关键点是国家站出来、在立法上理顺保险行业参与各方的“责、权、利”的关系。由此,目前寿险市场的多方面的乱象才会有真正好转的一天!
其实,作为寿险代理人,国家应该提供一种类似“职业保护”的制度,因为,它(寿险代理权)不是一种简单的产品代理权,人寿保险服务的市场宣导、寿险保单的成交、寿险保单的维护乃至未来保单的各种售后服务,都与成交保单的寿险代理人的劳动付出密切相关!也应当与其未来的合理收益相关!因为这也跟投保的客户的长远利益密切相关。保险公司提供的是“硬性的‘保障利益’”,寿险代理人(现在又称为“寿险营销员”)提供的是“软性的‘服务利益’”,合起来才是一份保单的完整利益。我们要问一问每一家的保险公司的那些庞大的“保全保单”、或者另外一种称谓:“孤儿保单”的客户,他(她)们的担心和想法!问问他(她)们,其保单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其保单是不断在“贬值”,还是不断在“升值”?!“孤儿保单”的成因在那里?难道都是“寿险营销人员”造成的?!很多投保的客户,都是在成为孤儿保单之后才会在后来的日子里明白到一个专业、持续服务的寿险代理人的重要性!但此时,他(她)的保单服务代理人已经被保险公司用各种看似有理的规条、或者甚至是无理地、任意地终止代理人合同,掠夺其大量的续期收益、占有其辛苦开发到的客户!客户在被保险公司侵害保单服务利益的同时,“我们公司再给你派个服务代理人”的说辞中,客户或许还在怨恨原来的代理人的断然离开呢!他那里知道这个代理人离开时的心酸和痛苦!国家的保险法规若只是强调对保险代理人的严格管理,而不同时强调对寿险代理人适当的“职业保护”、申诉怨情的渠道建设,那将是中国保险行业的悲哀!很可喜的是,目前的国家监管机构和行业领导、业内的方方面面的有识之士、有影响力的从业人员,以及现在的市场发展程度,都在促进、推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这肯定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这是我们这些小小的保险代理人(现在所谓的“寿险营销员”)可以期待的!
目前保险法如果没有在这一关键点上去完善、寿险合同一天没有强制实施“不可抗辩条款”,那寿险市场的多方面的乱象不会有根本的改观。当然,基于目前国内的信用建设还有待提高,可以将“寿险合同”的撤消权定在诸如:3年或者4年或者5年之类的期限,但是,绝对不能够让保险公司无期限地拥有“寿险合同”的撤消权!否则,“保险资源”会在保险公司的“粗采滥挖”中大量被“污染”!保险公司口头反对、实质在默许、滥用“人海战术”、烂砍“寿险代理人”、任意侵占寿险代理人的续期收益、利用各种考核指标和理由在寿险团队中制造“上、下线”代理人的矛盾、从中渔利,而且,这种“盈利模式”带有很大的欺骗性和蒙蔽性!在大肆损害客户的长远服务利益、保单利益的同时,加剧“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象的发生!将罪名转嫁到“寿险营销人员”的流动性和销售误导的理由上!这是必然的、连锁的果报。
目前的客户的保险理念和意识也不太强,而且,目前的保险法侧重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让客户在法律诉讼上胜算不大!这就加大了保险公司掠夺代理人、间接地损害客户保单综合利益(比如:举小小一个例子,客户的地址变化后,由于后续接手服务的代理人、目前这类代理人常常是被保险公司条件苛刻、甚至是无偿、变相强制其义务服务,这个代理人与客户熟悉程度、专业度、责任心,等等,都会导致客户没有得到及时提醒而断保、由此带来的损失、甚至是无法估量、无法挽回的损失!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同时又可以很好地转移罪名、逃避指责,这就让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对风险控制和公司管理的提升没有内在的动力和压力!因为,在市场经济之下,每个“经济人”其实都是逐利的!内在没有“自我约束”的压力,外在的法律环境又是“鼓励”其不拿白不拿、不抢白不抢!而且,这种行为又可以很好地找到“寿险代理人”这个群体作为罪名的承担者和替罪羊的!那何乐而不为呢?!保险公司的高管还可以借着这种掠夺式的公司管理来提升公司业绩!来以此为经营成绩向公司股东(比如目前社会上对某些保险公司的高管领取数千万年薪的异议、讨论)领取高额薪金,等等。
当然啦,保险监管也要严格“寿险代理人”的准入门槛、执业年审制度以及一定的“职业保护”,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投保客户的利益和保险公司的长远利益(股东利益)。一句话,没有在“寿险合同”中强制实施“不可抗辩”条款,目前的寿险市场的多方面乱象,比如“孤儿保单”、人海战术造成的寿险资源的“ 粗采滥挖”、保险行业形象的下降、保险公司的粗放式经营、信用制度长期延缓建立、“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社会大众的呼声、保险代理群体和保险中介环节的艰难发展、保险公司高管领取有社会争议的高薪。。。。。。。,等等一连串的市场乱象,必将是一团糟!一个没有健康发展的保险行业,它对国家对民族的作用将大受削弱、甚至无从谈起!那何来“寿险从业人员”的地位???!!!
归根结底,保险市场的监管出发点,就应该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保险的格式合同的属性、保险公司的强势地位、保险信息的不对称,等等,都有理由以这个为出发点,也符合国际惯例、符合社会的发展,只有这样,保险公司的股东的长远利益才能真正约束到保险公司的职业经理人的任期利益!才会令到保险公司的管理层真正尊重到“寿险代理人”、这个将世界上最难卖出去商品之一的“寿险代理人”群体,而不是流于形式和口号。其实,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的内部客户,只有真正善待保险代理人群体,广大的投保客户、保险公司的这个外部客户群体才会得到善待!这是共生共荣的。
如何真正地、而不是停留在口头上、表面上来保护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早日在寿险合同中强制实施“不可抗辩权”的条款!不同的营销制度,比如:寿险代理、职员制、员工制或者代理公司、经纪公司,那都是有其市场的作用和定位的,应该由市场和保险公司独立作出选择、不要国家来一刀切的划分!这些制度和中介公司,其最终都要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即“客户的利益”为出发点!否则,它就要关门倒闭、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国家的监管机构就监管自己该监管的问题,其它的就由市场来选择,这才是最重要的。
关键点是国家站出来、在立法上理顺保险行业参与各方的“责、权、利”的关系。由此,目前寿险市场的多方面的乱象才会有真正好转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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